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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
除權判決之要旨,法院應以職權依第五百六十一條之方法公告之。
證券無效之宣告,因撤銷除權判決之訴而撤銷者,為公示催告之法院於撤銷除權判決之判決確定後,應以職權依前項方法公告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09 日
解釋文:
宣告股票無效之除權判決經撤銷後,原股票應回復其效力。但發行公 司如已補發新股票,並經善意受讓人依法取得股東權時,原股票之效力, 即難回復。其因上述各情形喪失權利而受損害者,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或 為不當得利之返還。本院院字第二八一一號解釋,應予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