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再抗告人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後,經該地方法院通 知相對人到場,認該股票為其所遺失之物,因相對人之聲請而開始之公示 催告程序即已終結,無停止該程序之可言。乃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在再抗告 人申報權利並提出股票後,竟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殊屬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