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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所謂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 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乃指假扣押 (假處分) 裁定,因自始不當 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 規定而撤銷者,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 押 (假處分) 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假處分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假處分之原 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而由債務人聲請撤銷之情形在內。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一條之規定,假處分裁定因 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而受之損害。所謂假處 分因自始不當而撤銷,專指假處分裁定在抗告程序中,經抗告法院、再抗 告法院或為裁定之原法院依命假處分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 定而予撤銷使其失效者而言。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 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規 定,於假處分程序固有準用。惟所謂自始不當而撤銷者,係指假處分裁定 後,債務人提起抗告,經假處分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認為依命假處分時客 觀存在之情事,不應為此裁定者而言,若係因以後之情事變更而撤銷該裁 定,即與自始不當而撤銷者有間,不得據以請求損害賠償。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 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 項、第五百三十一條) ,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 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 物之價值為依據。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假處分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之 損害,但必債務人確因假處分受有損害,且損害與假處分之間具有因果關 係,始得請求賠償。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以假處分裁定自始不當為原因,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 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時,必俟撤銷假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始得為之,判決雖否認債權人之請求,但假處分裁定並未隨之撤銷者,尚 無上開法條之適用。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法院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命於債權人供擔保後得為假處分,此項擔保 係備賠償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此項擔保額,應斟酌債務人所應 受之損害為衡量之標準。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5 月 10 日
要旨:
假處分之聲請本不以本案業經起訴為限,再抗告人於聲請狀內雖僅謂願供 法院所定之擔保金額,以備賠償債務人萬一因假處分受有損害時之用,而 未明白表示準備提起訴訟對債務人有所請求,然法院於實施假處分後,因 債務人之聲請原可定期命債權人起訴,倘逾期不為起訴,亦僅生撤銷假處 分之效果,要難以此遽認其假處分之聲請為不應准許。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處分,不限於 本案已有繫屬,即本案尚未繫屬亦得為之,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 條準用第五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等規定自明。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就其聲請假處分所應表明之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未為釋明者,雖 得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供擔保以代釋明,其未表明請求或假處分之原因 者,自無供擔保以代釋明之可言。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5 月 08 日
要旨:
聲請假處分,不能就假處分之原因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者,自 應駁回其聲請。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本案管轄法院,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 ,除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外,係指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 言,故訴訟現已繫屬於第三審者,聲請假扣押應向第一審法院為之,不能 逕向第三審法院聲請。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未釋明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時,法院固得先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 害,定擔保之方法及額數,命債權人供擔保,俟供擔保後再為假處分之裁 定,然為附條件之假處分裁定,於該裁定中宣告債權人按照所定擔保之方 法及額數供擔保後,始得執行假處分,亦非法所不許。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6 月 26 日
要旨:
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於本案訴訟尚未繫屬於法院前或已繫屬法院中,均 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五條、第四百 九十九條之規定自明。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處分為保全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苟合於假處分條件,並經債權人聲敘 假處分之原因存在,法院即得為假處分之裁判,至債權人起訴主張之實體 上理由是否正當,乃屬本案判決問題,非假處分裁判中所能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