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
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
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12 月 26 日
要旨:
本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四二一號判例所謂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不 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乃指假扣押 (假處分) 裁定,因自始不當 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 規定而撤銷者,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規定,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 押 (假處分) 或供擔保所受損害之情形而言,並不包括假處分裁定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同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因假處分之原 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而由債務人聲請撤銷之情形在內。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06 日
要旨:
本件相對人聲請假扣押再抗告人之財產後,法院命相對人於七日內起訴, 相對人在此期間內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此種附帶民事訴訟 ,旨在確定其私權存在,取得給付之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 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起訴意義相同。再抗告人自不得以相對人未於期間內起 訴為由而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名義行使其權利 ,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前段所明定。此項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 二百四十三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並不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 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上或審判外之行為,諸如假扣押、假處分、聲請 強制執行、實行擔保權、催告、提起訴訟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22 日
要旨:
侵權行為固以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權利為成立要件,惟關於假扣押裁定 ,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三 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 之損害,同法第五百三十一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所負此項賠償損害責任 ,乃本於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法定事由而生,債務人賠償請求權之成立,即 不以債權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至債權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並對於 他債權人起訴雖受敗訴判決,但法律上既無該聲明異議人應賠償他債權人 因此所受損害之明文規定,則該他債權人對於聲明異議人如請求損害賠償 ,惟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亦即對於聲明異議人之有故意或過失 應負證明之責。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得認為命假扣押之情事 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固經本院二十 九年上字第二零三號著為判例,惟所謂本案係指兩造當事人涉訟之本案而 言,其與第三人涉訟之事件,自不包括在內。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三項所謂本案法院,依同法第五百二十條第 二項之準用,在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時,固指第二審法院而言,若本案已繫 屬於第三審,則指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而言。本案經第二審法院判 決,而由當事人對於該判決提起上訴時,即已繫屬於第三審法院,嗣後債 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自應向本案前曾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之。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得由同 條項所稱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為之。 (二) 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經本案判決否認時,法院自得認為命假扣 押之情事有變更,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祇能於供抵押之不動產變賣時,主張先受清償之權利,不能以抵押 權之存在,遽為撤銷假扣押或其他處分之原因。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人於假扣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假扣押之決定 (即裁定) 。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 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