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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16 日
要旨: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三 項規定,於請求繼續審判之程序準用之,故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者 ,法院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所謂繼續審判之請求顯無理由 ,必須請求人所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在法律上顯不得據為請求 繼續審判之理由者,始足當之,若請求人所主張和解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 ,尚須調查證據,始能認定其有無繼續審判之理由者,仍應行必要之言詞 辯論,不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9 月 17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至再審之訴以發見未經 斟酌之證物為再審之理由者,縱其證物實無可採,亦為再審之訴無理由而 非不合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規定提起再審之訴,以主張同條項各 款規定之情形即為合法。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實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之問 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又 再審之訴是否合於同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亦屬於其訴有無理由之問題。 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之 規定,雖應依民事訴訟法向原判決法院之民事庭提起再審之訴,然第二審 法院就附帶民事訴訟之確定判決所為再審判決,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應仍依刑事訴訟判斷之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四條) ,如其刑事訴訟之 第二審判決原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則關係於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法 院再審判決,亦應受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之限制,不在得向第三審法院 上訴之列。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再審之訴顯無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固為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但法院認為有傳訊當事人之必要,先指定日 期命行準備程序後,再以判決認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予以駁回,亦難指為 違法。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抗告人在原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據稱發見未經斟酌之印冊一本,如經斟酌 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又為判決基礎之族譜係屬偽造等情,是抗告人提起 再審之訴,已主張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一款 所定之情形,以為訴之理由。至其情形是否果屬存在,則為其訴有無理由 之問題,除其再審之訴尚欠缺其他合法要件外,即應依判決程序調查裁判 。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之規定,於依同法第五百零三條對於已經確定之裁定 聲請再審時,亦準用之,故聲請再審雖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裁定為正 當者,應以裁定駁回。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2 月 13 日
要旨:
再審之訴,以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如其證物是否可採,須 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始能斷定,即非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二項所謂 顯無再審理由。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2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所謂再審之訴不合法,係指再審之訴不 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