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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但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或有統一法令見解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21 日
要旨:
第三人向債權人訂立承擔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力,雖得 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但原債務人嗣後已實行清償,承擔人即非不 得為免責之主張。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上訴人為第一審之原告,其對被上訴人起訴是否有訴訟實施權,即當事人 適格之要件是否具備,為法院應依識權調查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