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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對於第一審判決,或其一部未經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當事人,對於維持該判決之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第一審判決已經確定之部分,向第三審聲明上訴,自為法所不許。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被上訴人於答辯狀內雖未記明附帶上訴字樣,但可認為附帶上訴之 表示者,應以附帶上訴論。 (二) 當事人對於宣示判決後,若係出於自由意思,明晰表示遵斷者,即 不得再行聲明不服。 (三) 在第二審並未上訴或附帶上訴,則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並無不服,其 對於第二審駁斥對造上訴之判決,殊無聲明不服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