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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上訴因判決而終結者,第二審法院書記官應於判決確定後,速將判決正本附入卷宗,送交第一審法院。
前項規定,於上訴之非因判決而終結者準用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對於判決得上訴者,固應於送 達當事人之正本內記載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惟於不得上訴之判 決,誤為此項記載,殊難因此即謂該判決得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