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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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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448 條
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EN
第 445 條
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第 450 條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