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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
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對於第二審判決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以其上訴另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以裁定駁回其上訴者,對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時,其再審不變 期間固應自裁定確定翌日起算 (參看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七號解釋) 。 但對於第二審判決逾越上訴期間後之上訴,第三審法院以上訴逾期為不合 法裁定駁回者,其再審不變期間仍應自原判決確定翌日起算,不得自駁回 上訴裁定確定翌日起算再審不變期間。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判決,雖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但因上訴 不合程式致被駁回者,與未提起上訴同。如非另有合法之上訴,其第一審 或第二審判決,仍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第一審判決之一部提起上訴時,該判決全部之確定即被阻斷,嗣後上 訴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任意擴張其聲明,不受上訴期間之拘束。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或第二審法院為 之,若誤向其他公署提出上訴狀,雖其提出之時,上訴期間尚未屆滿,亦 無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審法院所為裁判,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上訴程序主張不服。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訴訟事件一經終審判決,即屬確定,該訴訟當事人不得更依通常程序聲明 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