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法院依證據保全程序所保全之證據,其證據價值如何,屬於程序法上之判 斷問題。證據保全之效力,並非一種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不得作為確認 之訴之訴訟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