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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更審前之裁判,係指下級審之裁 判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時,該更審前最後一次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 (二) 推事參與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於理由項下表示關於攻擊或防禦方 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對於現尚繫屬之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 縱有不利,亦不能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更審前之裁判者 ,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僅指下級審法院而言,本件再審原告以本 院推事某某曾參與本件第三審上訴事件之裁判,又參與該案更審後之第三 審上訴事件之裁判,指為違反上開法條之規定,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 一項第四款,對本院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揆上說明,尚難謂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1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 關於推事曾就該訴訟事件有關之刑事案件參與裁判,不包括在內。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1 月 29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人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 指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者而言,並非謂同級法院之推事參 與該訴訟事件之裁判者,就該事件之再審裁判即應自行迴避。聲請人援引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再審,自屬誤解。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係 指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者而言。並非謂推事參與某訴訟事 件之裁判者,就該事件之再審裁判即應自行迴避。聲請人以本院參與前次 判決之評事仍參與同事件再審之裁定,指為係依法律應行迴避之評事參與 裁判,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再審,自屬誤解 。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所謂 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係指就訴訟標的,有共同權 利或共同義務之關係而言。再審原告所指本院評事,既無上項依法應自行 迴避之情形,顯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 再審原告自不得遽行提起再審之訴。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5 月 2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前審裁判者之 迴避,係用以保障當事人審級之利益,如參與一審判決之推事復參二審判 決,或參與二審判決之推事復參與三審判決,則當事人對於審級之利益即 有欠缺,但如某判決業經上級法院廢棄,則該判決已失其存在,為該判決 之推事更無迴避之可言。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該 非指於再審程序執行職務之推事,曾參與該以再審聲明不服之原裁判者而 言。本件聲請人以本院前次就再審之訴所為裁定,與人再審之訴聲明不服 之原判決,同為一庭審判長參與裁判,援引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對該項裁定聲請再審,自屬誤解法意。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謂前審裁判,固不以下級審裁判為 限,除權判決對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宣告禁治產之裁定對於撤銷 禁治產宣告之訴,亦為同款所謂前審裁判。然除有此種特殊情形外 ,恆指該事件之下級審裁判而言。 (二)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固規定推事有前條所定以外 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推事迴避, 惟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一造相同之別一事件推事曾為裁判,不能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下級審判決經上級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參與該下級審判決之推事於更為審 判之程序,不得謂為參與前審判決之推事,自非法律上所應迴避。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廢棄發回更審者,對於更審程序,不得謂為民事訴訟 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稱之前審裁判,曾參與該第二審判決之推事參與更 審判決,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司法行政部所定各省區各級法院推事檢察官迴避本管區域辦法,不過在司 法行政上就司法官之任用加以區域之限制,並非以之為民事訴訟法上之迴 避原因,故實際上不依此項辦法而任用之推事,無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迴 避原因者,非不得執行職務。上訴人乃藉詞參與本件審判之推事某某,係 居住本管區域以內,即謂業有訴訟法上應行迴避之原因,殊非可採。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以再審之訴聲明不服之確定終局判決,並非再審程序之前審裁判,推事曾 參與此項終局判決者,於再審程序執行職務,不得謂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 二條第七款所定之迴避原因。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確定之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該事件之第一審判決,對於第二 審之再審程序自屬前審裁判,故參與第一審判決之推事,於第二審之再審 程序應自行迴避。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所謂當事人,不包含訴訟代理人在內,故推 事與當事人一造之訴訟代理人縱有叔姪關係,亦與同條款之規定不合。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夫納妾而與之同居者,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 (二) 推事在同一審級曾參與當事人間別一訴訟事件之裁判者,不在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所定迴避原因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