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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通知證人,應於通知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證人及當事人。
二、證人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
三、證人不到場時應受之制裁。
四、證人請求日費及旅費之權利。
五、法院。
審判長如認證人非有準備不能為證言者,應於通知書記載訊問事項之概要。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證人除已在場者外,應由法院傳喚,不得責令當事人偕同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