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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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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257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如新訴專屬他法院管轄或不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23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在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二審中,不得變更或追加為婚姻事件之訴。 編 註:本則判例於民國 104 年 1 月 6 日經最高法院 104 年 度第 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改列適用法條,並於 104 年 2 月 6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 第 6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1040000109 號公告之。 決 議:本則判例改列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