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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2 日
要旨:
抗告係對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除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得提出異議外,究不得對之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