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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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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182 條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
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
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第 234 條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
第 239 條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 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 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第 632 條
(刪除)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2 條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 停止訴訟程序。
第 491 條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商標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60 條
評定案件經評定成立者,應撤銷其註冊。但不得註冊之情形已不存在者, 經斟酌公益及當事人利益之衡平,得為不成立之評定。
公司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294 條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 序,當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