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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上訴人在提起上訴後死亡,據其夫侄某甲聲明承受訴訟,雖經本院另以裁 定駁回,惟查上訴人在一、二兩審均係委任該某甲為訴訟代理人,此次提 起第三審上訴,除由該上訴人於上訴狀後方列名捺蓋指印外,並由某甲以 代理人名義一併列名簽押,是上訴人在第三審程序中,仍係以某甲為訴訟 代理人甚為明顯,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其訴訟程序並不 中斷。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1 年 05 月 29 日
要旨:
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中斷,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七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此係以當事人死亡後訴訟代理權仍屬存續為 前提(參照同法第七十三條),故當事人所授與之訴訟代理權,以一審級 為限而無提起上訴之特別委任者,該審級之訴訟程序,雖不因當事人死亡 而中斷,但至該審級之終局判決送達時,訴訟代理權即歸消滅,訴訟程序 亦即由是中斷。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當事人雖已死亡,而既有訴訟代理人代理訴訟,則訴訟程序不因之而中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