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1.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解釋文:
訴願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寄存送達 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尚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願 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