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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5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 ,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 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 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 轄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