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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