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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EN
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規定: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 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既明定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 定定其繼承人,該所定之繼承人自應以民法繼承編施行之日生存者為必要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04 日
要旨:
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時,為民國三十四年九月三日,尚在民法繼承編施行 於臺灣以前,因其無法定繼承人,依當時有效法例,應適用臺省習慣處理 ,其經親屬會議合法選任之戶長,繼承人不分男女皆得繼承遺產,選定期 間亦無限制,是本件繼承,既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開始,自不適用民法繼 承之規定,從而被繼承人之遺產,即應由被選定為戶長之被上訴人取得繼 承權,無再依同編施行法第八條另定繼承人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