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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EN
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物權於未能依前項法律登記前,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房屋與基地不同屬一所有權人,對該房屋辦理所有權總登記時,依照臺灣 省政府頒發,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土地登記有關建築改良物登記補充要點規 定,須由房屋所有人會同土地所有人,依照土地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先 為地上權之登記後,再為房屋所有權登記,有某某市政府地政科致第一審 之復函足據。是訟爭房屋雖係租用基地建築,其房屋與基地不同屬一所有 權人,但非不能登記,已如前述。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 第二項,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自屬不合,且該屋與違章建 築不許登記之情形迥殊,上訴人援引本院關於違章建築之決議與判決亦難 謂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0 月 08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惟限於在未能依同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 律登記前,始在不適用之列,系爭房屋既因違章建築而未能登記,顯與前 開法條所定之情形有間,上訴人自不得執是,而為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 登記之規定之論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當事人買賣不動產,如因買賣時地方淪陷無合法之登記機關,致不能為登 記者,其買賣契約之書面成立時,即發生物權移轉之效力。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不動產之買賣如經當事人表示意思一致,並已訂立書據者,除已依土地法 辦理登記之區域外,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應認為有 物權法上移轉之效力。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7 日
要旨:
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抵押權者,依民法第八 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固應依其登記之先後定其次序。惟依民法物權編施行 法第三條在未能依其所稱之法律登記前,既不適用民法第八百六十五條之 規定,則就同一不動產設定之數抵押權,除施行不動產登記條例之區域應 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外,當然依其設定之先後定其次序。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在土地法關於登記之部分施行前設定抵押權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 條,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自不以登記為發生效力之要件, 雖其設定在該地方施行不動產登記條例之後,依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不 得以其設定對抗第三人,而在當事人間究已發生抵押權設定之效力,不因 嗣後土地法關於登記部分之施行而受影響。被上訴人甲在土地法關於登記 之部分施行前,為被上訴人乙向上訴人設定抵押權,自不能僅以其在土地 法關於登記部分施行後未經登記,即適用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規定,認 為無效。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 月 0 日(主管機關查無資料)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 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為 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施 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25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但書及第八百六十七條但書之規定,並非民法物權編 施行法第三條第二項所謂關於登記之規定,於物權未能依同條第一項之法 律登記前,亦適用之。故在未施行登記制度之區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設定典權,或將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 縱令典權人或所有權受讓人不知先有抵押權之設定,其抵押權亦不因此而 受影響。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在物權未能依該編施行法第三條所稱之法律 登記前,不適用之。故在此時期依法律行為設定不動產物權者,該法律行 為成立時即生效力,不以登記為其效力發生要件。惟在不動產登記條例已 施行之區域,非經登記仍不得對抗第三人。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雖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 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但依同法第七百五十八 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而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民法物權編所規定之登記, 另以法律定之。故抵押權人苟未能依該項所謂之登記法為登記者,即不能 謂係依物權編規定已經登記之抵押權,現在該物權編施行法所謂之登記法 ,既尚未制定施行,且拍賣法現在亦尚未制定施行,對於拍賣之程序尚未 有嚴密之法規,故司法院統一解釋法令會議第四九三號解釋,謂抵押權人 對於抵押物欲實行其抵押權,非經訴請法院判決確定,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