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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婚姻當事人之一方因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雖他方當事人依法僅得向法院 請求撤銷婚姻,而不得據以請求離婚,然請求離婚亦係向法院求為使其婚 姻關係消滅之判決,依其聲明解釋,仍應認為係提起撤銷婚姻之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12 月 10 日
要旨:
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者,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七款之規定,他 方固得隨時請求離婚,惟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非同條款所 謂不治之惡疾,他方僅得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於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 三年內請求撤銷結婚。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九十五條但書所定三年之期間,為無時效性質之法定期間,並 非消滅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