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
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4 月 23 日
要旨:
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間,縱令如原判之所認定確有合法成立之婚約,但僅 訂有婚約而未結婚者,不得謂為配偶,上訴人甲既未與被上訴人結婚,則 其與上訴人乙結婚,自非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原判決竟依被 上訴人之請求,將上訴人間之結婚撤銷,於法殊有未合。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結婚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 僅得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請求撤銷,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 效之列,故有妻之人於重婚後死亡時,如後婚未經撤銷,其後妻亦不失為 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有與前妻一同繼承遺產之權, 惟其應繼分,應與前妻各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所定配偶應繼分之二 分之一。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固為民法第九百八十五條之所明定,惟結婚違反此項 規定者,依民法第九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僅得由利害關係人請求法院撤銷 ,不在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所謂結婚無效之列,故有妻者重婚時,在其重 婚未撤銷前,不得否認其後妻之身分而指為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