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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血親關係原非當事人間所能以同意使其消滅,縱有脫離父子關係之協議, 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弟婦某氏通姦所生之女,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 項之規定,與上訴人之弟婦發生母女關係,並依同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經 被上訴人之撫育與被上訴人發生父女關係,既非上訴人之弟所生之女,即 不能認為上訴人之姪女。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妻於夫死亡後再婚,不過姻親關係因而消滅,其所生之子則為從己身所出 之血親,此項血親關係並不因此消滅。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子女因父為贅夫從母姓時,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仍不失為己身所從出之血 親,父之旁系血親仍不失為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是該子女與其父之血 親間之血親關係,並不因從母姓而受影響。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母雖與父離婚,亦不過姻親關係因而消滅,母子間之血親關係法律上並無 因此消滅之規定,自屬依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