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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前項推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
一、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而行使物權。
二、行使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者,對使其占有之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人以占有之事實,而主張占有物之所有權者,必爭執此所有權之人無 相反之證明,或其所提出之反證無可憑信,始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 ,生推定之效力。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之訴,原告就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固有舉證之責任。 惟原告如為占有該土地而行使所有權之人,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三條推定 其適法有所有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之規定,除被告有反證 外,原告即無庸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