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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占有僅占有人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為已足,不以其物放置於一定處所, 或標示為何人占有為生效條件。苟對於物無事實上管領力者,縱令放置於 一定處所,並標示為何人占有,亦不能認其有占有之事實。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所謂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 係指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所有權、典權、留置權、質權存在情形之一者而言 。占有,依民法第九百四十條之規定,不過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自 不包含在內。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8 月 14 日
要旨:
以占有被侵奪為原因請求返還占有物,惟占有人始得為之。所謂占有人, 係指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而言,此觀民法第九百六十二條、第九百 四十條之規定自明。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占有人對於占有之標的物有事實上之管領力,除真正所有權人得對之提起 返還所有權之訴外,非他人所能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