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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其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債權有證書者,出質人有交付之義務。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27 日
要旨:
依民法第九百零四條規定,以債權為標的物之質權,固應以書面設定之, 然書面之形式,法未明定其一定之格式,由出質人與質權人同意將設定權 利質權之意旨,載明於書面者,即為已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