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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成立第一項以外之權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抵押權為擔保物權,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固仍 得為使用收益,但如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押權人不生效力。故土地所 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並將該建築物出租於 第三人,致影響於抵押權者,抵押權人自得聲請法院除去該建築物之租賃 權,依無租賃狀態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4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執行法院認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 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除去其租賃關係,依無租賃狀態逕行強制執行。執 行法院所為此種除去租賃關係之處分,性質上係強制執行方法之一種,當 事人或第三人如有不服,應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 異議,不得逕行對之提起抗告。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抵押人於抵押權設定後,與第三人訂立租約,致影響於抵押權者,對於抵 押權人雖不生效,但執行法院倘不依聲請或依職權認為有除去該影響抵押 權之租賃關係之必要,而為有租賃關係存在之不動產拍賣,並於拍賣公告 載明有租賃關係之事實,則該租賃關係非但未被除去,且已成為買賣 (拍 賣) 契約內容之一部。無論應買人投標買得或由債權人承受,依繼受取得 之法理,其租賃關係對應買人或承受人當然繼續存在。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9 月 11 日
要旨:
抵押權不能妨礙抵押物之交付或讓與,此觀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第八百 六十七條之規定自明。故第三人對於執行標的物之抵押權,並非足以排除 強制執行之權利。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押權之設定,並不以移轉占有為其要件,設定抵押權後對於抵押物設定 典權,為法律所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