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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依占有事實完成時效而取得通行地役權者,固非不可請求地政機關登記為 通行地役權人,但不動產所有人尚無協同請求登記之義務,其未登記為地 役權人,尤不能本於地役權之法律關係對土地所有人有所請求。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地役權固有因時效而取得之規定,但依民法第七百七十二條準用民法第七 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結果,僅使需役地人獲有得請求登記為地役 權人之權利,在未登記為地役權人以前,固無地役權存在之可言,即無依 民法第八百五十八條準用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之餘地。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05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主張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既未依法請求登記為地役權人,自不能 本於地役權之法律關係,而向被上訴人有所請求。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地役權係以他人土地之利用為其目的,而得直接支配該土地之一種不動產 物權,性質上僅為限制他人土地所有權之作用,而存在於他人所有土地之 上,故有繼續並表見利用他人土地之情形,即可因時效而取得地役權,並 不以他人所有未經登記之土地為限。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5 月 03 日
要旨:
不得建築橫墻遮蔽窗戶光線與空氣之地役權,雖係繼續而不表見,汲水地 役權之行使,以地役權人每次之行為為必要,雖係表見而不繼續,均與民 法第八百五十二條所定地役權因時效而取得之要件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