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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土地所有人不得妨阻由鄰地自然流至之水。
自然流至之水為鄰地所必需者,土地所有人縱因其土地利用之必要,不得妨阻其全部。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5 月 06 日
要旨:
水圳之水係由人工開設導入者,與民法第七百七十五條所謂由高地自然流 至之水有別。被上訴人所有甲號耕地就令如上訴人所稱,其地勢較上訴人 耕作之乙號耕地為高,上訴人仍不得援用民法第七百七十五條之規定,而 謂被上人應負不得妨阻其由水圳引水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