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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法院依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撤銷法律行為,不僅須行為人有利用 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而為法律行為之主觀情事,並須該法律行 為,有使他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之客 觀事實,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之,本件兩造所訂立之兩願離婚契約 ,並未使被上訴人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自無依同條第一項撤 銷之餘地,原審竟認上訴人乘被上訴人之輕率與無經驗,而為不公平之法 律行為,援用同條項之規定,將該兩願離婚契約撤銷,於法顯有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