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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默示之承諾,必依要約受領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 有承諾之意思者,始得認之,若單純之沉默,則除依交易上之慣例 或特定人間之特別情事,足認為承諾者外,不得認為承諾。 (二) 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曾經約定者,固當從其約定,惟主張有此 約定者,有舉證之責任。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合夥契約定有利益分配之標準,未定有損失分擔之標準者,除合夥 員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對於損失不負責任外,自應即以約定利益分配 之標準,為其損失分擔之標準,不得藉口於契約上未載明損失分擔 ,即主張不負責任。 (二) 隱名合夥係為出名營業之人而出資,並不協同營業,與普通合夥由 合夥員共同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者,顯有區別。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人分配損益之成數,應以合夥人出資之多寡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