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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運送人對於旅客所未交託之行李,如因自己或其受僱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仍負責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一)旅客未交託運送人之行李,因運送人之受僱人之故意,致有喪失或 毀損者,運送人雖於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 意,亦不能免其責任。 (二)民法第六百五十八條所謂過失,包含故意在內。運送人對於旅客所 未交託之行李,因其受僱人之故意致有喪失或毀損者,亦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