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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4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財團法人與人民團體性質迥不相同,上訴人由財團法人改組為人民團體, 雖其宗旨未變,然殊難謂僅係上訴人內部組織之變更,而非主體之變更。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非法人之財團因情事變更其目的已不能達或事實上無再存在之必要主管行 政官署自得準用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於不違反原來捐助人意思之範圍內 為適當之處置斷無由某一部分捐助人之後裔主張私有加以反對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