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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交付提單於有受領物品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物品所有權移轉之關係,與物品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交付載貨證券於有受領貨物權利之人時,其交付就貨物所有權移轉之關係 ,與貨物之交付,有同一之效力,固為海商法第一百零四條準用民法第六 百二十九條所明定,惟此係就運送人尚未喪失其對貨載之占有 (包括間接 占有) 之情形而言,倘貨載已遺失或被盜用,而不能回復其占有或已為第 三人善意受讓取得者,則載貨證券持有人縱將載貨證券移轉與他人,亦不 發生貨物所有權移轉之物權效力,僅發生損害賠償債權讓與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