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受有報酬之受寄人,對於寄託物之滅失,非證明自己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無所欠缺,不能免其賠償責任。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有償受寄人對於受寄物,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契約上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