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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附有負擔之贈與,其贈與不足償其負擔者,受贈人僅於贈與之價值限度內,有履行其負擔之責任。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刪除)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