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14 日
要旨:
房屋之買賣無論房屋為違章建築與否,除其前手本身即為債務人外,在未 為移轉登記前,凡因第三人就買賣標的物對於承買人主張權利,指由執行 法院實施查封時,原出賣人既均負有擔保之義務,以排除第三人對於承買 人之侵害 (參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則承買人本於民法第二百四十二 條代位前手行使此項權利,要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