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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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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
裁判字號:
67 年台上字第 16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7 年 06 月 14 日
要旨:
被告對於原告起訴主張之請求,提出抵銷之抗辯,祇須其對於原告確有已 備抵銷要件之債權即可,至原告對於被告所主張抵銷之債權曾有爭執,或 被告已另案起訴請求,均不影響被告抵銷權之行使。
2.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18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抵銷除法定抵銷之外,尚有約定抵銷,此項抵銷契約之成立及其效力,除 法律另有規定 (如民法第四百條以下交互計算之抵銷) 外,無須受民法第 三百三十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之限制,即給付種類縱不相同或主張抵銷之主 動債權已屆清償期,而被抵銷之被動債權雖未屆滿清償期,惟債務人就其 所負擔之債務有期前清償之權利者,亦得於期前主張抵銷之。
3.
裁判字號:
50 年台上字第 2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2 月 24 日
要旨:
抵銷為消滅債務之單獨行為,只須與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定之要件相符 ,一經向他方為此意思表示即生消滅債務之效果,原不待對方之表示同意 。
4.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2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9 年 02 月 11 日
要旨: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所稱之抵銷,係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 並均屆清償期者為要件,故得供債務人抵銷之債權,須為對於自己債權人 之債權,而不得以對於他人之債權,對於債權人為抵銷。
5.
裁判字號:
47 年台上字第 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7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為抵銷時既不須 相對人之協助,亦無經法院裁判之必要。
6.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3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05 月 07 日
要旨:
(一) 被上訴人在原法院更審前,主張上訴人占有系爭耕地為惡意,占有 人應負返還孳息之義務,此項主張,就令如上訴人所稱於訴訟標的 之變更,但上訴人當時既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六十條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仍應視為同 意變更,上訴人何得於原法院更審時,再就此提出異議。 (二) 上訴人於其占有之訟爭耕地,即使有代被上訴人支出水租戶稅情事 ,但此項水戶稅均係以金錢為計算支付之標準,既為上訴人所不爭 執,顯與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在來穀及甘藷之債務彼此種類不同 ,依民法第三百三十四之規定,仍不在得互相抵銷之列,原法院認 上訴人以此為抵銷抗辯,係為上開法條所不許,自非不當。
7.
裁判字號:
廢
32 年抗字第 2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他方之侵權行為所受貨物之損害,如得請求以金錢賠償時,其損害賠償 請求權自屬金錢債權,此項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其請求權發生時,即應認為 已屆清償期,故賠償權利人對於賠償義務人,負有金錢債務已屆清償期者 ,賠償權利人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不得謂與民法第三百三十 四條所定抵銷要件不符。
8.
裁判字號:
28 年渝上字第 8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3 月 16 日
要旨:
上訴人在原審雖以自己為被上訴人商號合夥人之一,其應收回之出資及應 分配之利益,足與所欠該號之款抵銷等情為抗辯。但據原審確定之事實, 上訴人尚未退夥,無收回出資之可言,縱有利益可以分配,亦未屆分配之 期,是原審以上訴人對於被上訴人之債權尚未屆清償期,不得與被上訴人 已屆清償期之債權抵銷,認其抵銷抗辯為不當,於法並無不合。
9.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4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18 日
要旨:
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但書所謂,依債務之性質不能抵銷者,係指互相抵銷 即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者而言,以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互相抵銷 ,並不反於成立債務之本旨。原判決謂有擔保之債務與無擔保之債務,依 其性質不能抵銷,其見解未免錯誤。
10.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11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銷不以雙方之債權明確為要件,故損害賠償債權當事人間,雖於其成立 或範圍有所爭執,亦非必俟判決確定後始得抵銷。
11.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0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抵銷須彼此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為要件。
12.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27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抵銷應以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者,始得為之。
13.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抵銷以二人互負同種標的之債務為其要件之一,商號夥友個人所欠款項自 不得與商號債權主張抵銷。
14.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7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抵銷,以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必須具備之要件,若一方並未對他 方負有債務,則根本上即無抵銷之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