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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連帶債權之債務人,得向債權人中之一人,為全部之給付。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所謂連帶債權,係指多數債權人有同一目的之數個債權,得各自或共同請 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而債務人對於其中任何一人為全部給付即可消滅其 債務而言,與公同共有之債權為一個權利,其債務人僅得向公同共有人全 體清償始生消滅債務之效力者,迥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