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某甲之繼承人雖不僅被上訴人一人,但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之規定,被上訴人對於某甲之債務既負連帶責任,則上訴人僅對被上訴人 一人提起請求履行該項債務之訴,按諸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自無不可,乃原審認為必須以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將上訴人對於被上 訴人之訴駁回,實屬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在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確 定判決如就同一債務命數債務人連帶履行者,債權人得專對債務人中之一 人,聲請為全部給付之執行。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時,應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二) 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同時或依次,向總債務人請求其全 部或一部之給付,故對於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雖已有命其為 全部給付之確定判決,而在其未為清償以前,仍得對於他之連帶債 務人,訴請清償其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