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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2 月 27 日
要旨:
以身體被傷害而請求金錢賠償者,固不得依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請求 就該金錢加給利息,惟侵權行為人支付該金錢遲延時,被害人非不得依民 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法定利息。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慰撫金債權仍屬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本件吳某請求謝某自收受訴狀繕本之翌日起加給遲延利息,依民法第 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尚無不合。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2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違約金,有屬於懲罰之性質者,有屬於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者,本件違約 金如為懲罰之性質,於上訴人履行遲延時,被上訴人除請求違約金外,固 得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如 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 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2 月 02 日
要旨:
民法第七百五十五條固規定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 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之責任。 然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又規定,遲延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 率。故債務人遲延後,債權人一面得請其履行債務,一面仍有權收取遲延 利息,換言之,收取遲延利息者,不得謂其必未請求履行債務,而准許債 務人延期履行。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 息,固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所明定,惟此項規定僅於當事人無 特約時始有其適用,若當事人就此已訂有免除之特約者,即應受其特約之 限制,債權人自不得更依該條項之規定,請求給付遲延利息。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如其約定利率較法定利率為高者,依民法第二百三 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固應仍從其約定,但此項遲延利息,除當事人 係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支付違約金,應依同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百 三十三條第三項請求賠償外,其約定利率,仍應受法定最高額之限制。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1 年 03 月 20 日
要旨:
上訴人借與被上訴人之米既非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在借據上復無關於利率 之約定,其請求判令給付依法定利率之遲延息,揆諸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 規定不符,自屬無可准許。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10 月 15 日
要旨: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始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上訴人負欠被上訴人之債務,既為黃穀並非金錢,則上訴人縱有遲 延給付情事,被上訴人亦無從請求遲延之利息。
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0 月 17 日
要旨:
(一)債權人所得請求之遲延利息,如無高於法定利率之約定利率,依民 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祇能依法定利率計算,縱令該地 方另有一種習慣上所認之利率,但除當事人有以此項習慣,為其法 律行為內容之意思者,其利率即為約定利率外,依民法第一條之規 定,仍不得反於法律之規定,以此為計算遲延利息之標準。 (二)清償既須依債務本旨為之,則以他種給付代原定之給付,自非得債 權人之承諾不可,故必債務人以代原定給付之意思為他種給付,債 權人之受領他種給付亦係以許代原定給付之意思為之者,始與民法 第三百十九條之規定相符。若債務人未得債權人之承諾,自以代原 定給付之意思而為他種給付,債權人則以增加擔保或其他之意思而 受領者,債之關係不能因此消滅。
10.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之利息,係指未經依法滾入原本之利息而 言,若利息已經依法滾入原本,則失其利息之性質,而成為原本之一部, 債務人就該部分給付負遲延責任時,債權人自得依同條第一項請求遲延利 息,不在適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之列。
1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上所謂利息並不包含租金在內,故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 不能適用於租金,承租人於租金之支付負遲延責任時,出租人請求依法定 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得謂非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所許。
1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對於利息既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則對於遲延利息,自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所謂利息包含遲延利息在內,故對於遲延利息 ,亦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1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關於法定利率之規定,雖於請求金錢債務之遲延利息時 有其適用,然不得以之限制損害賠償之請求,觀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三 項之規定自明。
1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不問其債務是否原應支付利息,債權人 均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不過應付利息之債務,有較高之約 定利率時,從其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並不以債務之有約定利率,為遲 延利息請求權之發生要件。
1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因買受貨物所負之價金支付義務,亦為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之債務,債務人遲延時,債權人自得依同條項之規定, 請求遲延利息。
1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期條內雖載明無利交還字樣,但所謂無利交還者,係指上告人等依 期償還而言,苟逾期不還,則被上告人自得請求定期以後之遲延利 息。 (二) 第三人特向債權人訂立承任債務之契約者,債權人因承認契約之效 力,即得向第三人為履行債務之請求,雖原債務人嗣後又有自行清 償之意思,苟非實行清償,承任人要難主張免責。
1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定期債權,債務人到期即負給付之義務,若到期而未給付,則為賠償債權 人因愆期所生之損害起見,自應給付遲延利息。
1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不定期債務,應於受債權人催告履行後,始發生遲延責任。 (二) 定期金錢債務,當事人間縱有止利還本之特約,然其所免除者當然 為定期內之利益,苟逾期仍未清償,債權人自可請求定期以後之遲 延利息。 (三) 金錢債務之清償須依契約本旨交付金錢,始能發生履行之效力,至 代物清償,苟未得債權人之承諾,自不得謂已將應行清償之標的物 提出給付,而主張不負遲延之責。
19.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金錢債權即無約定利息,而於債務人清償遲延時,債權人亦得請求遲延利 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