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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選擇之效力,溯及於債之發生時。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於數宗給付中得選定其一者,其選擇權屬於債務人。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選擇權者,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由第三人為選擇者,應向債權人及債務人以意思表示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