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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受精神之損害得請求賠償者,法律皆有特別規定,如民法第十八條、第十 九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九百七十九條、第九百九十 九條等是。未成年子女被人誘姦,其父母除能證明因此受有實質損害,可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請求賠償外,其以監督權被侵害為詞,請求給付慰藉 金,於法究非有據。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已經註冊之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故用類似之商號,為不正之競爭 者,該號商人得呈請禁止其使用。 (二) 所謂商號之類似者,原指具有普通知識之商品,購買人施以普通所 用之注意,猶有誤認之虞者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