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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被繼承人之遺贈,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 誠以被繼承人處分自己之財產,不許繼承人擅為干與,本件贈與雖為生前 行為,但如被繼承人至死亡時,仍無撤銷或拒絕履行之表示,依同一理由 ,繼承人不得拒絕履行,原判認被上訴人得任意拒絕履行,於法自屬不合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3 月 26 日
要旨:
(一)繼承人就被繼承人生前之贈與內容,另訂和解契約加以變更,本與 遺產繼承之拋棄不同,不以履踐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所 定之程式為其前提要件。 (二)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贈與行為,與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所定之 遺囑處分財產行為有別,即可不受關於特留分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