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遺產管理人非於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31 日
要旨:
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 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限定期間內報明債權,又依 同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規定,非於上項公告期間屆滿後,債權人不得請 求清償債權,上訴人不依上開法定程序行使其權利,竟於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期間屆滿前遽行訴求被上訴人給付,自有未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