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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67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32 年上字第 38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遺產之分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效 力。是各繼承人就分得之部分溯及繼承開始時,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地位 而為單獨權利人,並非因分割而互相移轉,故所分割者雖為不動產,仍無 民法第七百六十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