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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7 年 04 月 22 日
要旨:
限定繼承之繼承人,就被繼承人之債務,唯負以遺產為限度之物的有限責 任。故就被繼承人之債務為執行時,限定繼承人僅就遺產之執行居於債務 人之地位,如債權人就限定繼承人之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應認限定繼 承人為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 強制執行程序。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在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而由繼承人承受訴訟者,該繼承人已繼為當事 人,固為該判決效力之所及,然其繼承人之地位,並不因此而受影響,從 而該繼承人如為限定繼承人時,仍只就所繼承遺產之範圍內對被繼承人之 債務負其清償責任,觀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倘債權 人執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其固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時,限定繼承人自得 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