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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當事人知其得撤銷或可得而知者,其法律行為撤銷時,準用前條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1 月 31 日
要旨:
請求塗銷有無效原因之移轉登記,祇須向登記簿上現權利人為之,即可達 目的,無一併請求原權利人塗銷之必要。